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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1次行政會議提案1之後續2
有關此提案<見前文> 今天已收到來自學校的公文回覆
- 1. 學校以<營業秘密法>第2條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之規定 以於法無據正式拒絕提供會計師的精算報告
- 2. 對於國史館訂價低於學校所採用的研考會出版管理辦法質疑回覆是:<各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考量擇一參考或另定規則,國史館出版品之定價 僅適用該館之出版品 並無拘束該館以外其他機關之效力
- 3. 對於調降價格不一致的回覆: 有關續開課程教科書價格原則上依原定價計價,惟原定價高於修正後之規定計算價格者,適用新修正訂價原則規定調降定價。因此,續開課程教科書調降比率自無從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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